弗里敦

香港年仲裁修订条例将

发布时间:2021/5/31 0:31:0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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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条例》将于下月全面生效

香港《年仲裁(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将于下月,即年5月19日,全面生效。《修订条例》旨在实施由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订立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下称「《补充安排》」),以及作出轻微文本修订,并更新《仲裁(纽约公约缔约方)令》(第章,附属法例A)。《修订条例》共有3个部分,其中包括:1)第1部的导言,规定了该条例的简称及生效日期;2)第2部的修订《仲裁条例》,包括根据补充安排的修订内容,取消对于认可内地仲裁当局的「名单制」以及允许当事方同时向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及3)第3部的修订《仲裁(纽约公约缔约方)令》,在附表加入帕劳、埃塞俄比亚、汤加和塞拉利昂四个缔约方。

回顾《补充安排》的签署

年11月27日,香港特区政府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补充安排》,对两地于年6月21日签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称「《安排》」)进行修订,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安排》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a)更明确地订明在《安排》有关执行仲裁裁决方面涵盖「认可」一词;

b)更明确地以明文厘清当事方可以在法院接受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之后申请保全措施;

c)取消对于认可内地仲裁当局的「名单制」,使仲裁裁决范围的定义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纽约公约》的「仲裁地」定义方式保持一致;及

d)免除目前在《安排》下的限制,允许当事方同时向内地和香港特区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上述第(a)及(b)项的修订已经于《补充安排》签订的同日生效,即年11月27日。而第(c)及(d)项的修订将通过《修订条例》于年5月19日起正式生效。

《修订条例》及《补充安排》对两地仲裁的影响

《修订条例》对《补充安排》的修订内容进行了更加全面及贯彻的实施,无疑为两地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提供了助力及便利。由于《修订条例》取消了对于认可内地仲裁机构的限制,更多内地仲裁机构以及在内地的域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会在香港得到认可和执行,这样一来,当事方在内地进行仲裁亦会有更广泛的仲裁机构选择。另外,长久以来内地与香港存在不能同时在两地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限制,因此经常会出现由于内地或者香港执行程序耗时较长,胜诉当事方在申请第二次执行程序时可能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或者被执行人已经进行了资产转移。《修订条例》生效后,这一环节将得到完善。允许胜诉当事方同时向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对胜诉当事方的利益提供了保障,亦在一定程度上对被执行人转移资产的恶意行为作出了限制,加强了两地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和执行力度。从长远的角度而言,《补充安排》在促进涉及内地与香港的国际贸易方面具有特殊地位,为从事国际商业贸易的公司和个人在解决争议的方面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更多的选择。相信《修订条例》及《补充安排》的全面实施,会进一步促进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发展,并且提升香港作为法律、促成交易及争议解决服务的国际法律枢纽的地位。本文由本所合伙人,诉讼及争议解决部主管徐凯怡律师和黄晊晄律师撰写。若阁下想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络本所徐凯怡律师(heidi.c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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