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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早提起仲裁提出的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
年2月15日,在RepublicofSierraLeonevSLMiningLtd[]EWHC(Comm)一案中(判决请见:阅读原文),当事人在涉案协议中约定在将争议提交仲裁前应进行三个月的和解谈判,一方当事人SLMiningLtd在三个月谈判期未届满的情况下提起仲裁,仲裁庭作出部分裁决裁定其具有管辖权,另一方当事人塞拉利昂根据《年仲裁法》第67条以缺乏管辖权为由请求撤销该部分裁决。针对该撤销部分裁决的申请,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事法庭王座分庭(以下简称法院)认为,对过早提起仲裁提出的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因此,法院驳回申请人的撤销裁决申请。
一、背景介绍
年3月29日,本案申请人(仲裁程序被申请人)塞拉利昂共和国向本案被申请人(仲裁程序申请人)SLMiningLtd授予大型采矿许可证。年12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采矿许可协议》,期限为25年。
《采矿许可协议》第6.9条约定:“(a)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应根据塞拉利昂法律解释本协议,并确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b)当事人就本协议的签署、履行、解释或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意见分歧或争议,应当诚信努力友好解决。(c)若在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载明争议性质的书面通知并寻求友好解决后三个月内,当事人无法友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将该争议事项提交一个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专属管辖,仲裁员根据《ICC国际调解和仲裁规则》以完成使命。(d)如果发生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被通知的争议,当事人同意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直到通过上述方式解决争议。”
因申请人随后中止并终止许可证和许可协议,被申请人于年7月14日向申请人送达相关争议通知。年8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ICC国际调解和仲裁规则》附件五的《紧急仲裁员规则》提起紧急仲裁员程序,并于年8月30日向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异议,认为仲裁程序不得在年10月14日(即争议通知送达后3个月)之前提起,由于被申请人提前6周提起仲裁,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
年3月6日,仲裁庭作出部分最终裁决,认定不存在违反《采矿许可协议》第6.9(c)条的情况(即不违反关于三个月和解期限的约定)并确认其具有管辖权。
申请人根据《年仲裁法》第67条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撤销该裁决。
法院对申请人的撤销部分裁决的申请作出如下认定。
二、法院认定
仲裁庭裁定不存在违反《采矿许可协议》第6.9(c)条的情况并确认其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该裁定提出异议。关于该异议,当事人之间存在以下争议事项:(1)申请人就被申请人过早提起仲裁而提出的异议是否属于管辖权异议,继而属于《年仲裁法》第67条的范围(管辖权/可受理性事项)?(2)如有必要,申请人是否同意仲裁申请的送达和/或放弃先决条件(同意/弃权事项)?(3)如有必要,第6.9(c)条的正确解释是什么?(4)根据第6.9(c)条的正确解释,被申请人于8月30日送达仲裁申请,是否违反或不符合第6.9(c)条?
(Astothesubstantive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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