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敦

盗猎者变quot巡山quot保护

发布时间:2022/11/18 11:32:3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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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媒体报道了一起比较特殊的执行案件。案子本身并不复杂,被告人朱某某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的举村乡山场上放置了铁夹,意欲猎捕野生动物。年10月至11月间,先后有两只野生鸟类被夹,朱某某将其清理干净,放入冰箱。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两只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总价值为元。今年5月10日,衢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对朱某某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朱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愿意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经合议庭合议后,衢江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赔偿因本案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元。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由于被执行人朱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执行款,经法院、检察院与被执行人及其所在乡镇协商后,决定朱某某以劳动抵扣支付执行款,要求其通过巡山、寻找回收山里的野兽夹、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护林劳动,劳动一天折抵元。

该案被冠以浙江省“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属于检察院在生态环境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一次探索和创新。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有一亮点,因为该案的被告人朱某某,对于法院判决中的罚金及赔偿金,实在无力缴纳,从他在法庭上认罪认罚的态度来看,他不可能成为我们惯称的“老赖”,而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所以此案以劳动抵扣执行款的方式,无疑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笔者对此案的看点,也在其执行方式上。对于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则无需理论上的研讨,关键要看如何“行动”。在法院的判决中,刑事责任方面,被告人生命权(死刑)和自由权(有期或无期徒刑)的剥夺,是无需法院去“执行”的。所谓的执行难,主要难在财产方面,对于生效判决中财产的给付,有些是被执行人有钱,可他就是不还,拖延、转移财产、假离婚等等,无所不用其极,“老赖”已成了这类人的专称;可对于那些家徒四壁的被执行人,法官除了盼着他早日脱贫、发家致富外,实在也是没招了。本案中的朱某某,如果不用其他办法,该案很快就会存入卷宗,成为一桩新的“积案”。

基于这样的背景,该案中朱某某以“巡山”劳动来抵扣执行款,确有“新”意在。他所“巡视”的山林是他朝夕生活的场域,相信进行这类猎捕行为的村民绝非他一个人,所以他“巡山”寻找回收铁夹,一定会“卓有成效”的;同时,朱某某可以通过发放宣传单的方式,给他的老乡们宣传“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呵护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创自然和谐美丽家园”的重要性;而且他以其所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的“现身说法”,一定会起到警示和教育村民,提高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理念的作用。另外,朱某某在“巡山”过程中,还可以兼做自己田里的营生,而不会对他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这也是该判决执行过程中人道的一面。可以说,该案这一执行方式,确然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其实,以往也有过类似的报道,只是案情与判决稍显不同。年1月3日,福建省松溪县渭田镇巨口村的“老杨”,在山上烧草木灰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7月份,松溪县人民法院为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把法庭开到了巨口村小学。最终,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老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同时发出监管令,责令老杨以看护巡山方式抵偿被烧林木损失。

事实上,以劳动来抵偿债务的方式是有渊源的。早在秦朝时,就有用劳役来抵偿官府债务的做法。秦的《司空律》中规定,“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一起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也就是说,无力偿还官府债务者,可通过给官府服役方式来抵偿,并且还规定了具体的折算方式,即每劳役一天,抵偿8钱债务;但服役时由官府提供饭食的,则每日劳役抵偿6钱。为抵偿债务而服役的农民,还可以在农忙季节回家从事农耕20天。其债务清偿的人性化与农业社会的特点跃然纸上。

行文至此,突然想到我们的刑罚,其实没必要总是那么一副冷冰冰的面孔。对于朱某某和老杨这样的“刑事犯”,大可以这样一些带有温情的裁判或执行措施,在惩罚他们罪错的同时,给其以生活的出路和希望,这才是法律作为人们行为准则应该具有的品质。这一点,在两千多年前以“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的秦律中都有所体现,可以算得上是一项法律文化遗产吧。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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