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敦

孙怀亮格里高利改革对教会腐败的整治政治

发布时间:2020/11/18 7:39:15   点击数:
政治宪法学

格里高利改革

对教会腐败的整治

政治宪法学第期

政治

宪法

孙怀亮

法学博士,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宗教法-教会法。

问题的提出:

教会腐败与格里高利改革

西部欧洲——本文中的“西部”主要是指与东罗马-拜占庭体制覆盖地区相对应的概念,而不是地理概念,11世纪的意大利南部、威尼斯等属东部体系——在格里高利改革之前,尤其是在被成为“黑暗的世纪”(SaeculumObscurum)的10世纪,教会中的腐败、宗教品质下降、平信徒权贵对教会事务的干预等是体系性的、触目惊心的,它不仅直接侵蚀了教会本身,威胁到了整个西部欧洲文明体的精神品质,甚至构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社会溃败。若进而考虑到外部问题,如西部与东罗马-拜占庭帝国的文明对比,诺曼人、匈牙利人、阿拉伯人对欧洲即有格局的挑战和冲击;以及内部性因素,如教会在中世纪承载着教育、慈善等诸多公共职能,是公共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婚姻、生老病死等必经的归宿,圣座(SanctaSedes)具有主权并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巨大影响,教会与神圣罗马帝国和法国的特有关系,等等,那么我们就不难理解教会改革的时代迫切性及其对西部欧洲文明所肩负的基石性作用。

在上述因素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西欧与东罗马-拜占庭帝国的文明对比。处在同一时期的东部帝国的朝系主要有希拉克略王朝(Heracliandynasty,-年)、伊苏利亚王朝(theIsaurianDynasty,-年)、弗里尼亚王朝(PhrygiaDynasty,-年)、马其顿王朝(MacedoniaDynasty,-年),马其顿王朝尤有光荣和鼎盛的历史记录。正面阻击阿拉伯人西进的也因而主要正是东部帝国,如年和年君士坦丁堡的防守反击战对阿拉伯海军造成了毁灭性打击,年在Akroinon的决战又再创其主力。相比之下,年图尔(Tours)之战的胜利固然也很重要,但其规模和地缘政治毕竟无法和东部主战场相比。此外,在西部和东部的交往中,作为罗马统序毫无争议的嫡传的东部帝国对10、11世纪西部教长沦为权贵奴仆、宗教精神低迷等现象,无论是在外交、还是在史书记录中都充满了斥责和嘲讽。如下历史闹剧或许有助于说明这一点,即(对立)教宗本笃七世(BonifatiusVII)年逃到君士坦丁堡避难,年试图返回就位,但暴死于罗马。

所幸者是,格里高利改革(GregorianReform,又译“额我略改革”)构成了西部欧洲法律和文明发展史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分水岭,它确立了神职单身制(celibacy)和以教宗制为核心的集权制等,这些举措强有力地抑制了此前的体系性教会腐败、宗教品质下降等重大问题,世俗权贵对教会事务的介入受到了比以往更强有力的规范和制约,并因而形成了影响深远的教会法-世俗法二元法体系,宗教精神和文明品质日益低迷的现象得以遏制和扭转,欧洲所特有的大学(universitas)开始兴起,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也开始纪孕育和发展。质言之,若没有格里高利改革,西部基督教文明共同体的精神品质和历史命运无疑将是另外一番局面。

此外需要提及的是,就文意而言,形容词Gregorian含有“格里高利式的”、“格里高利时期的”、“格里高利在位期间的”等多重意思,其在西文中它的内涵是丰富的、模糊的。但总地说来,“格里高利改革”(GregorianReform)指的是格里高利式的改革,这也正如法国教会法史学家高德梅(JeanGaudemet,-)之所论:“人们在使用‘格里高利改革’(Riformagregoriana)名称时指的是一个庞大的改革运动,它起始于约11世纪中叶,截止于年左右。教宗格里高利七世(GregorioVII,-)既不是起点,也不是最后的终点。”高德梅的这一论述属主流意见。当然也有反对使用“格里高利改革”术语的学者,如美国的中世纪史学家洛根(F.DonaldLogan,-)即这样认为:

这一用法隐藏了两个危险。首先,它认为这是一场教宗主导的改革运动,而这一点只是部分地正确,它扭曲了历史的真实性。其次,它给了格里高利七世在该运动中的核心角色的位置,而这一角色是很难找到历史记录支撑的。而“11世纪改革”(Eleventh-centuryReform)则更好地描述了整个世纪以及下一个世纪前25年中出现的斑斓而复杂的各种力量。

尽管我们不一定要废弃“格里高利改革”这一术语,其毕竟已成为了约定俗称的表达,况且“Gregorian”并而非指其本人,但洛根教授的意见无疑是需要高度注意的,在其主张背后的乃是社会学方法的影响(美国学界在此表现十分突出),它有助于我们不被过度的精英史观所左右。无庸讳言,忽略教会改革的微观考察及其重要性的现象在我国目前尚较为普遍。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体制改革的迫切性和改革具体内容的正当性毕竟是不同的问题,即便改革在特定时段内缓解了其所对治的核心问题,也不意味着其解决方式是不容质疑的、是永恒的。格里高利改革特定化的体制改革亦引发和孕育了新的历史问题,如教会大分裂(-)、15世纪教廷的体制性腐败以及16世纪新教改革等。总之,对格里高利改革进行制度分析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这场影响了整个欧洲历史的学理价值和意义,也有助于我们从中汲取史鉴和教训。

一、教会腐败体制成因分析

(一)教会腐败及其历史复杂性

关于腐败(corruptio)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圣职买卖(simonia),它在当时是比较突出的问题,那个时代的教会法也有很多直接针对它的款项,中世纪史著作也大都会触及到这个必不可少的主题。然而不得不说的是,圣职买卖只是教会腐败的表现之一,有些严重的腐败并不、或很少直接涉及到圣职买卖和不正当经济利益输送,而是表现为权力的私家化和寡头化的把持,乃至使教会高层权力领域变成了世俗名利场。要言之,体系性破坏教会内部的正当秩序和宗教目的才是最根本性的腐败。那种将目光仅仅聚焦于圣职买卖现象无疑是经济中心论的变相表现,它将扭曲我们对诸多重大制度问题的分析和判断。

其次,今人在分析那个时代圣职买卖等腐败现象时往往会受到现当代视角潜移默化的影响而将历史的复杂性简单化,这其中以自有教堂(ecclesiapropria)现象最为典型。实际上它在中世纪前期并非没有任何正当性,对此德国教会史学家毕尔麦尔(Bihlmeyere,-)做了较为精确的定义性论述,参见如下:

自有教会制度指的是这种现象:地产所有人(Grundherr)在其土地上兴建了一个教堂(Kirche)或小圣堂(Kapelle),并另外加上不动产为其提供生计(undmitLiegenschaftenzuihremUnterhaltausstattete),他认为这就是其完全的所有物(volleseigentum)(ecclesiapropria,自有教堂),而他为自己要求(beanspruchte)这种权利,即自由地安排该教堂(Kirchengeb?ude)和该财产(Verm?gen),而无需主教同意便可聘用(bestellen)神职人员。---故在此很容易有滥用之危险。

据毕尔麦尔的考证,在8世纪时这种教堂在数量上就已经远远超过了教区教堂。数量如此庞大的自有教堂引发了教堂/教会的负担、利益和管理权,包括十一税、献仪等中有相当多的部分掌握在了世俗权贵之手。此外,高德梅还提及到了一个更为棘手的细节,即“自8世纪起,自有教堂被频繁转卖和易手。”由于地产所有权和管理权是联系在一起的,它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教会管理体制上的碎片化和飞地化,教区体制也因之受到了直接冲击(西欧封建世俗版图也普遍存在这种情况)。而国王自有教堂的问题则更为突出,他们就此可名正言顺地介入高级教长的提名(nomination)或指派(assignment)等教会事务。不难理解的是,有时教长职务越重要,世俗政府介入的动力反而就越强,乃至经常出现平信徒被推选、指派为重要教长之事。

但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的是,世俗权力和教会权力之所以处在一种理不清的胶和状态也是因为在当时人们尚未在法理和技术上发展出后世意义上的教会事务(resecclesiae)和世俗事务(rescivile)的明确划分。须知,封建时代王国境内的教长(praelatus)同时亦为政府官员,在一定程度上也拥有regalia(“世俗治权象征器物”,与象征教会治权的戒指相对,其具体内容为开市权、造币权、司法权等),有时还有封臣(vassus)名分,中世纪早期甚至还有提供兵源、出征或决斗等的义务。否则我们就完全无法理解加洛林王朝、奥托王朝为什么会怀着提升教会品质的目的而广泛介入到教会事务,并导致了与王室关系密切的未成年人或宗教品质并不显著的人被指派为教长之事。不过这些介入是封建制和王朝制的一般特点,并不是针对教会的,世俗官职也同样如此。

总之,教会腐败现象有着高度的历史复杂性和模糊性,并不都是对公然合法体制的毁坏或利用。在特定时段内,它甚至还有积极的价值,那就是使教会权力不被地方性势力或怀有异志的权贵所掌控,这也正如乌尔曼所说的:“唯有藉主教和修会长,任何王室政府的稳定才能获得保障”。但不管怎样,随着教会和时代的发展,其体制弊病越来越明显,教会深陷封建体系最恶劣的产品就是教职私家化和寡头化现象泛滥,教宗选举深受罗马城权贵摆布的现象亦非常普遍。这些都不可避免地扭曲了教会公职系统的晋升和评选标准,进而引发了西部宗教和精神品质的严重降低。

(二)教会腐败的体制成因

当说“那个时代最大的恶就是自有教堂制度”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东罗马-拜占庭地区始终没有出现西部教会的那种体系性腐败,这表明西部教会问题有其特殊的体制成因。历史表明,自年圣诞节查理称帝之后,西部获得了有别于东罗马-拜占庭法统的法统独立性,但王制-封建-臣民制度体系的展开和推进也导致了世俗权力介入教会事务的突出问题,从乡村教区神父(彼时西部欧洲的大规模城市化尚未出现)到主教、教宗之职都盖莫能免。故乌尔曼的这一论断是精当的:所谓自有教堂制度(theso-calledproprietarychurchsystem)是由法兰克人王朝体制(Frankishroyalsystem)所致。

不过这里有两点需要补充说明:第一,宗座国(StatusPontificius,又译“教皇国”)不在西部帝国疆土之内的现象也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教会腐败的促成性因素之一。通常认为匹平赠与之后宗座国即正式摆脱了拜占庭法统,获得了独立地位。这一特有现象虽然支撑起了圣座(SanctaSedes)主权,但也滋生了罗马本地权贵对教宗选举等教会事务的干预问题,很多与宗座并不相称的人即因此而被推上了大位。以教会史著作大都会提及的约翰内斯十二世(IoannesⅫ,-)为例,“即便这位不成熟的宗座(immaturepontiff),不足18岁,并不像Liutprand所描述的那样有那么多不堪的恶行(MonumentaGermaniaeHistorica:Scriptores3:–),但充分无偏见的证据表明他与其职位并不相称”。这一问题直接涉及到了宗座国的体制问题,这里只是简单地说,宗座国虽然在法理上是“圣伯多禄/彼得之地”(terrasanctiPetri),但仅凭宗座自身并无法保障教会免于罗马权贵的干预,有时甚至就教宗本人和教廷的安全也需要外部权力的协助,皇帝奥托一世(OttoI,-)、奥托二世(OttoII,-)、奥托三世(OttoIII,-)、亨利二世(HenricusII,-)、亨利三世(HenricusIII,-)等带兵进入罗马整顿秩序即与此有关。

第二,教会治理长期以来以宗徒(Apostoli,新教译“使徒”)及其继承人主教为拱石,这一点在形式上就突出表现为司铎和执事在晋秩礼中需向主教宣效忠之誓(主教问:你愿意效忠我和我的继承人吗?晋秩者答曰:我愿意!)。这一理念及其做法若不加限制必然会容易诱发教会内的地方势力问题,而教长利用权力买卖圣职、任人唯亲等裙带现象即是其鲜明表现,这一现象也是促使主教任命权收归中央的深层原因。

尽管西部体制并非没有任何积极因素,如圣座主权使罗马教会获得了相对更大自由度,君主和贵族对教会事业也热心有加,但其消极方面却是主要的:封建制度体系和平信徒干预教会事务的交织严重降低了教会宗教品质,有宗教抱负的人士对此尤为不满。正因为此,教会改革以消除封建影响和地方势力为其主要诉求,这也正如伯尔曼之所论:

在10世纪和11世纪早期出现了一场强大的运动,它旨在清除封建势力和地方势力对教会的影响,以及不可避免与之相伴的腐败。

伯尔曼在此传达了两层含义:1)feudalinfluences主要指的是查理曼体系后的世俗权力对教会的影响,而教会体制本身与世袭世选的封建制在法理上没有必然关系;2)localinfluences主要指教会中的地方性势力,但罗马本地贵族的影响事实上也一种地方势力,它们盘根错节地左右了教会治理。教会腐败和宗教品质下降等与这两重因素深度相关,所以教会改革才指向了它们。

既然教会公职不是封建体制下的私物,我们对教会腐败的制度分析就容易得到更恰当的结论。以圣职买卖为例,它主要(但不限于)表现为两大类型:一类是与前述自有教堂相关(具有部分正当性),另一类与教会公职的私家化、寡头化问题相关。公权私家化是指公职虽不是法律上的私物,但官职的选拔、晋升和考核等事项的实质控制具有高度寡头化和私家化特点,没有正当性。相应制度缺陷正是教会腐败现象的主要成因(我国近年来军界政界的买官、卖官、跑官等现象也与此机理有关)。因此,不仅教会体制内的实权人物可以出售教职,世俗权贵也可以因对教会的实质控制而出售教职。

基于上述病理学判断,教会改革派大体达成了这样的共识,即要通过与世俗权力争夺授职权来完成体制改革,而这也正是那场改革被冠以“授职权之争”的根本原因。当然,争夺授职权所争取者只是使教会事务从世俗权力从不正当的介入和干预中摆脱出来,以获得教会自由和自治,而不是要清除帝国政治权力对教会的正当介入——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有义务保护教宗和教廷不被地方权贵所裹挟——也不是要清除教会和政府的交叉任职现象。相应地,“教会自由”(Libertasecclesiae)则成为了当时改革派的旗帜,其诉求也主要是指从世俗权力对教会事务的不当干涉中摆脱出来,套用今天的表达即为“免于世俗干预的自由”。这一旗帜当然具有高度正当性,也是“格里高利改革”和“授职权之争”(LaLottaperLeInvestiture)可以归为“教会自由之争”(LaLottaperlaLibertàdellaChiesa)的道理所在。

二、改革第一阶段:神职单身制的推广

历史表明,西部教会在10-11世纪初针对圣职买卖等腐败问题并非无动于衷,如在皇帝奥托一世(OttoI,-)、奥托二世(OttoII,-)的促进下就采取了很多对治,但效果都十分有限,而这对我们理解格里高利改革为什么以建构神职单身制和教宗制为主要目标是极为关键的。

(一)推广神职单身制及其动机

首先,主教单身是当时东西部教会的共同规制,东正教迄今依然沿袭着这一做法(主教主要来自修道院),保留了主教制的盎格鲁教会(EcclesiaAnglicana/AnglicanChurches,现多译“圣公会”)也长期以之为主流。西部教会由于深受封建制影响,主教单身受到了相当的冲击,而其之所以要“矫枉过正”对单身制进行深度拓展主要是因为根据那个时代的看法,将神职隔离于婚姻生活可以强有力地遏制教会公职的私家化等弊病,修道院(monastery,又译“隐修院”)体制的复兴拓展和教会早期的整顿经验也证实了其对提振宗教品质的确具有明显作用,如毕业麦尔即明确指出:“克吕尼(Cluny)的隐修院改革导致了11、12世纪的普遍教会改革运动”。

关于修会和神职单身制乃至教宗制之间的关系所涉甚多,这里只简要提及一点,即公教内部多样化的主要表征之一即是修会的异彩纷呈,如本笃会(OrdoSanctiBenedicti)盛产教宗和教会行政管理人才,德意志骑士会(OrdoTeutonicus,又译“条顿骑士团”)这类军事修会(ordomilitum)以保护朝圣者免遭异教武装侵害乃至收复圣地为己任,耶稣会、圣言会等以学术宣教和兴办教育为擅长,林林总总的修女会则负担了大量社会工作,如孤儿院、麻风病院、残障护理、基础教育等。因此修会的活跃程度是衡量一个时代或地区公教活力的重要指标。因此对公教的考察也不能只以圣统制为中心(圣统制内部官僚化十分严重),而更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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